那么具體有哪些變化?
4月補開16%的發票后5月如何申報?
接下來小編帶領大家了解增值稅申報的那些事兒。申報表的具體變化&注意點、填寫方法,以及4月補開16%的發票后5月如何申報等問題。
看透增值稅申報之
附表一的變化填寫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怎么理解?看下面案例。
4月1日后,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或者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以及申報表的填寫示范。
供應商4月收到退回發票后,直接在開票系統申請紅字通知單并開具紅字發票,金額-100,稅額-16,同時開具一張正確的發票,金額100,稅率16%,稅額16。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為了方便展示過程,下面申報列明具體填寫數據的過程。其實就是把一正一負合并填寫到對應欄次的13%欄次即可。
4月1日之前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后,4月份補開16%、10%發票的增值稅申報填寫實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申報表填寫如下:
5月份申報填寫:16%的對應填寫13%欄次。
看透增值稅申報之
附表二的變化填寫方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這里的變化主要應對兩個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4月1日起,不動產分期抵扣政策不再執行,而采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小好有話說:
營業季度收入小于等于30萬自動生成免交增值稅和回沖稅金憑證; 如果營業季收入大于30W,系統會自動給出提示是否還需要繼續結轉。
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這個主要是應對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這個表是滿足條件的納稅人統計記錄用于加計抵減的表。滿足什么條件呢?看到這里又懵了?
PS:如果你判斷自己滿足,那么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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