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這類免稅發票也能抵扣進項稅
大家都知道,根據2016年36號文件:用于簡易計稅、免稅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能抵扣進項稅。
但是最新一期的《國家稅務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九期)》里出現了一種特例:部分情況下,享受增值稅免稅項目的服務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這種特例其實就來源于由于這次疫情而發布的稅收減免文件:
根據財稅2020年8號文件的規定,疫情期間,對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實行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所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取得收入時便開具了稅率為“免稅”的專用發票,同時也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不言而喻,對于在疫情期間,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
可是問題來了:按照財稅2019年39號文件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國內旅行發票時,是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的。
對于這類特殊情況,一個能抵扣進項,一個不能抵扣,那到底是能抵還是不能抵呢?總局給出了統一答復:
總局給出的答復是:13號公告里的“免稅”和“1%”稅率調整事項,不影響按照39號公告規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這下大家可以把心放肚子里了,即使符合疫情期間免征增值稅政策,納稅人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發票也是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的。
不可以。按照財稅2019年39號文件,納稅人取得旅客運輸服務電子發票的,應當按照票面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而滴滴開具的“免稅”電子發票票面稅率是“免稅”,稅額是“***”,所以無法抵扣進項稅。
根據總局的回復,13號公告規定的3%征收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按照39號公告規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所以原來按照什么比率抵扣,現在就還按照什么比率。
例:甲客運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符合疫情期間增值稅減按1%的政策。乘客取得了注明身份信息的公共長途汽車票,拿回公司報銷。乘客所在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乙,所以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票面金額/(1+3%)*3%。
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可以抵扣。這種情況下,不僅可以正常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9%+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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