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說了多交增值稅的事情,其中有個內容涉及到已交稅金這個欄目,有朋友就問了,已交稅金到底存在的意義在那里??
什么時候需要用已交時間?
還有朋友說他們是一般納稅人,平時交稅都是用個這個科目做的,具體分錄就是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他問二哥這樣做對不對?
這個自然是不對的,二哥在昨天文章也說了,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一般都是按月申報增值稅,我們次月繳納上月的增值稅都是用未交增值稅科目。
簡易計稅用的是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次月繳納上月(季度)用的是應交增值稅這個科目。
那已交稅金這個欄目什么時候用呢?
我們先看看財會2016 22號文對這個欄目的定義。
按照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都是按月申報增值稅,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所以,我們一般納稅人當月實際繳納的都是以前期間的增值稅額。
按照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我們在科目選擇上,是使用未交增值稅科目。
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用已交稅金來核算的。
那么什么時候用這個專欄呢?
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什么情況下當月會繳納當月的增值稅呢?
第一種,那就是一般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這種情況下會用到。
第二種,那就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這種情況也會用到已交稅金欄目。
那么已交稅金用了后,期末怎么處理呢?
因為已交稅金是應交增值稅下面的一個專欄。
我們期末會根據應交增值稅的情況來處理。
1、如果是銷項減去進項后期末還有應交,而且應交大于已交欄目,那么直接差額通過轉出未交增值稅欄目轉到未交增值稅交稅即可。
比如二哥稅稅念公司2021年8月銷項10萬,進項8萬,有1萬已交稅金,那么應交增值稅2萬,減去已交1萬,還有1萬未交,通過轉出未交增值稅欄目轉到未交增值稅科目繳納。
2、如果是銷項減去進項后期末還有應交,而且應交小于已交欄目,那么直接差額通過轉出多交增值稅欄目轉到未交增值稅交稅即可。
比如二哥稅稅念公司2021年8月銷項10萬,進項8萬,有3萬已交稅金,那么應交增值稅2萬,減去已交3萬,還有1萬多交,通過轉出多交增值稅欄目轉到未交增值稅科目繳納。
3、如果是銷項減去進項后是留抵,那么只需要把已交稅金轉出即可。
比如二哥稅稅念公司2021年8月銷項10萬,進項12萬,有1萬已交稅金,那么應交增值稅-2萬(留抵),還有1萬多交,只需要通過轉出多交增值稅欄目把1萬轉到未交增值稅科目繳納。
期末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2萬,留抵,未交增值稅借方1萬,多交的稅金。
當然,日常工作中我們大部分企業基本用不到已交稅金,以上分析在實操情況很少有。
大家權當看看了解一下,如果你日常工作中有錯用了已交稅金的情況,還是趕緊調整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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